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新臺幣玖萬零 貳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6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捌拾元,及 (一) 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元部分應與乙○○、丁○○連帶給付原 告及如附表編號第2筆至第6筆所示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貳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一)新臺 幣壹拾萬零叁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9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一)新臺 幣肆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6年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9.7%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一)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1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9.929%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95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11月11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一)新臺 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4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肆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貳拾 柒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捌 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4、5、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丙○○、丁○○應連帶給付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93年 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9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8%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6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零叁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