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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一)新臺 幣陸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萬零捌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叁仟零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肆萬玖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壹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捌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捌萬零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柒萬零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另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