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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實體判決。而被 告所為之上開幫助施用毒品海洛因行為,既在前案自己連續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犯罪期 間內,依貴院上開會議決議,乃屬連續犯,則此部分之行為應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 所及,應為免訴之諭知方為適法,原判決竟誤以實體上科刑論罪,委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 等如何非法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並引用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處刑 。雖其漏引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但此種情形,顯然於判決無影響。參據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意旨,仍
決內容詳如附件。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諭知該罪 刑,顯有主文、理由與事實矛盾之違法。次查,原判決既未於事實及理由欄認定及敍 明上訴人犯無故持有槍彈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槍彈之來源及去向而查獲或因 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而予減輕其刑之事實及論據,竟於理由末論結欄引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