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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伍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伍仟零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柒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壹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參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叁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伍萬零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貳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