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零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貳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各依附表 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按附表編號一所示 之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陸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肆萬玖仟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叁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捌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伍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貳萬壹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肆仟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