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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捌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零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零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拾壹 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叁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叁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捌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貳萬陸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壹佰零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壹佰零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萬玖仟肆佰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拾柒萬陸仟玖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