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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伍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肆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柒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零貳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