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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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昭光即笠達即速冷凍 食品行、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英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請求被告台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1,09 2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6 年度促字第54651號),惟被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第1項所示。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貸款契 約書等為證。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61號 聲 請 人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79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威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