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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點四即年息百分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北簡字第2945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劍輝 被 告 乙○○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 零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95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5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參元,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拾參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96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96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新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台北簡易庭法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按對方 人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參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95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柒仟壹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9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柒萬參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