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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七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元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