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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零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財融 ⑵字第0920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財融 ⑵字第0920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北簡字第3489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 四、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 暨融資契約書、現金卡約定條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協議書、無擔保債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財融 ⑵字第0920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零四二八計算 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