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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被告黃瑞芸、黃漢強、黃宏裕則均以:父親黃國忠與母親已 離婚,父親在外面之事均不知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撤銷質權設定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新錡印刷有限公司 之4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號之1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所示第一項擔保物,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 第9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相對人即受擔保 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之擔保物,據其提出提存 書影本、民事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各1份等件為證
所示之 提存物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354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 物,為此請求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同 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件
所示之 提存物為擔保,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402 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 物,為此請求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同 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88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