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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肆萬捌仟零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零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捌萬貳仟參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