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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59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戒治中) 代 理 人 黃月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巧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艇企業有限公司、百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綠雅健康事業有 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張皓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丙○○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大肚鄉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0
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
所示。 二、陳述: ㈠緣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11月5日、93年5月26日、94年 5月19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附表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
所示。 二、陳述:查第三人(即借款人)林玲玉於民國(下同)93年9 月24日邀同被告為連帶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㈠新台幣( 下同)45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4日起至113年9月24日 止,於借用後,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