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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捌仟零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玖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