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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柒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玖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 編號1、2、7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玖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玖仟玖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玖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