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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麒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榮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55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乙○○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參仟元,應徵聲請費用壹仟元,茲依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陳兆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6 年度促字第53792號),
第1項所示之利率計算,本息應按期清償 ,如未按期清償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六個 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期清償繳納
第一項所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96年間向原告購買海產共61 4,626元,原告亦開立發票給被告,詎多次請求,被
第1項所示之利率計算,本息應按期清償,如未按 期清償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 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期清償繳納本息,依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用新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316號 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632,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詮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