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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2「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趙冠宇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與通
所 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可知其素行良好,雖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業坦承犯行,並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將本案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即喪失對於前 開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之實際管領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所示之刑,併科罰 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又檢察官雖 具體求處有期徒刑至少7月(金訴卷第67頁),惟本院審酌前 揭各情,因認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已可收懲戒之效且與被告之 罪責相當,檢察官
第1 項及第2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物,均為鍾其軒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鍾其軒雖供稱其主要是使用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 七、沒收的說明: (一)被告丙○○於審理供稱:我使用扣案IPHONE-6S手機進行虛 擬貨幣買賣等語(本院卷第109頁),可以認為扣案被告 丙○○所有IPHONE-6S手機1支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
所示之刑,且就犯 罪事實欄㈠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就犯罪事實欄㈡ ㈢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被告丁○○就 犯罪事實欄㈡㈢部分應執行之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 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五、未扣案犯罪所得2,000元應沒收: 「夏星summer」分別於111年5月20日18時57分、111年5月24 日4時4分匯款1,000元,共
所示之刑。 五、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都尚未確定,而且根據被告的前案紀 錄表所示(金訴309卷第21頁至第22頁),還有其他詐欺、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在偵查當中,為保障被告的聽審權,減 少不必要的重複裁判,應該
所示之刑, 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雖有非法經營證券投資 顧問業務,致影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六、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39號 原 告 溫斯企 被 告 蔡佩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1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65號 原 告 陳佩如 被 告 謝采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47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66號 原 告 楊淑萍 被 告 黃元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4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82號 原 告 林家伃 被 告 黃元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4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