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北簡字第30617號 原 告 昱承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興春 方正儒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貳仟參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壹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伍仟柒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 參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96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柒仟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四、五、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陸拾元及如附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