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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玖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代償金專用申 請書暨代償金約定書、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訴訟標的明細 表、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暨授權書 、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柒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伍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叁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肆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零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