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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 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貳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玖萬捌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零玖佰零捌元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捌仟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參萬零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9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柒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96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零零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捌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玖萬玖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零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貳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貳仟伍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