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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8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玫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 應視為已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佳盛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2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即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65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 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5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入會 費差額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乙○ 之3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柒萬伍仟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轉讓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NEC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許濬紘即乙○○、 丙○○○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