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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55號 原 告 許雅惠 被 告 張毅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第15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曾綉純 劉淼超 被 告 許書瑋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曾綉純 劉淼超 被 告 張志祥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81號 原 告 賴宜珊 被 告 劉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第453號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308號 原 告 王景霆 被 告 於立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第945號)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37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莊幸輯 被 告 欒中
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60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 被 告 潘育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614號 原告 胡珊珊 被告 孫傳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6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 被 告 王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高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 原 告 顧進銘 被 告 郭玟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職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452號 原 告 劉育任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 被 告 許銘倢 訴訟代理人 李家榮 林郅紘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李靜儀 被 告 ARGAME SUSETH SUMAYO(中文姓名:王亞斯) 陳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第1項所 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結帳單、該車 輛照片為證(本院卷第5至6頁),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
所示金額。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爭點,於判決 結果無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58號刑事簡 易判決被告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