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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捌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元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玖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柒萬零伍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肆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肆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九九 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陸萬肆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零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