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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對帳單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讓與公告、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通信貸款應 行注意事項、訴訟標的明細表、客戶帳
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第1項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電催資料表、單月帳 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第1項所示。被告 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電催資料表、單月帳 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電催資料表、單月帳 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3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多影音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 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陸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65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請求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0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