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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88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到期日起至清償 日止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88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8,1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所示金額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 第72號提存事件提存及本院95年度執字第1551號執行在案。 茲因該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95年度勞上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簡燕子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母)被繼承人乙○○○(民國21年12月24日出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彰化縣彰化市介壽里 介壽新村98號)於民國96年8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丁○○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民國38年3月20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96年7月20日死亡,聲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 (於36年10月20日,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0號)已於96年7月10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