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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 ㈠、乙○○○○○○部分: 有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惟此筆借款係房屋貸款,將房屋出 賣予第三人時,有表示將房屋貸款轉由第3 人負擔,惟原告 未為移轉,對於原告請求的本金沒有意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3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08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801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辯論 終結,
第1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3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與原 告訂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約定被告應於原告指定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則喪失期限利益,應就 其全部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面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為其所管理之區分所有建物江山萬里 社區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業據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堪信為真。另被告欠
所示。 貳、被告則以:其於76年間取得本院76年度票字第790號本票裁 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三人之被繼承人林清漢取 得強執執行名義,分別於77年、87年、94年及96年聲請執行 ,且時效應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