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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育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育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7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建瑜律師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96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所示之擔保物,並以94年 度存字第15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證明相對人 已同意返還前開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 書、印鑑證明、判決暨確定判決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之
所示之擔保物,並以96年 度存字第19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證明相對人 已同意返還前開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 書、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之提存卷核閱無誤後,聲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甲○○○○○ ○○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所示。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