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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所示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經提示僅支付 其中部份外,其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零參元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 算之利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李昆曄 法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丁○○ 丙○○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送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丁○○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 路1 段134 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劍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61號 聲 請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賴文獻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有限責任新竹縣五峰鄉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 間返還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黃○○(性別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 二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 6號4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審理。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