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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首都通訊有限公司、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 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被告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伍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 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叁仟零肆拾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零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零陸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伍佰零叁元,暨其中新臺幣 叁拾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暨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暨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暨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叁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暨其中新台 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貳拾元,暨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暨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