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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 拾叁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被告丙○○、被告戊○○應連帶給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狀辯稱其已向法院提出破 產之聲請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信用卡消費對帳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節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歷史 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自堪信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 萬陸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第1項所 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 柒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消費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件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拾肆萬伍仟零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債權明細查報表、帳單等件為證 ,核與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帳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自堪信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代償卡使用契約、代償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簡易通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