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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拾陸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代償卡申請書、代償卡約定條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帳 單等件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帳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自堪信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債權明細查報、帳單等件為證, 核與其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 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確積 欠原告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工程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於民國94年7月15日簽訂電梯工程承攬合約書及
第1項 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自堪信
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 所述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自堪信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節相符,
第1 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節相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節相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扛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節相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節相符,
第1 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單、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扛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