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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五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叁佰壹拾壹元,暨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陸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 萬貳仟零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暨其中新台 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元,暨其中新台幣壹拾 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75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不 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86號 原 告 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義科技友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51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呈企業社、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524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