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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還款 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復未到庭爭執,亦未
第1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明細查
第1項所示,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42號 原 告 大登國際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陸仟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邱翔宇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即邱翔宇之繼承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所示。 四、被告都都行有限公司、丁○○○、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兼 借款憑證、保證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均影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
第1項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暨 貸款約定書、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帳務值查詢、客戶 帳務查詢、訴訟標的明細表等件為證,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財融 ⑵字第0920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 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等件為證,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所示。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 、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持卡人 計息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信用卡約定條
所示。被告 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信貸申請 書、小額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 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應堪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附條件買賣合 約、其他約定事項、債權讓與證明書、債務明細等件為證,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