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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柒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叁元,其中信用卡 欠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零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其中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自民國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伍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