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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
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458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書面同意聲 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 存書、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68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1號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69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9弄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0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巷8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1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2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9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3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參拾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4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零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5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2樓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自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6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零肆拾貳元及其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7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8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陸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參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79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陸佰參拾參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