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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即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合計7,9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2人連帶負擔 。 肆、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凱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禾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甲○○ 之5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珮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98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掛失函正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9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