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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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第一項至第十項所示本院提存案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未於收受上開假扣押裁定後之30 內聲請強制執行,依法不得聲請執行,並經本院執行處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在案,故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為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使本院無從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6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19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樓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六年度 訴字第四一一九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39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雅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獻佳會計師為被繼承人丙○○(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雅珍律師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