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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附民原告 陳冠仲 附民被告 劉彩鳳 上列被告劉彩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羅澤中 住○○市○○區○○路0段00號17樓 被 告 吳志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3號), 經原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洪智翔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被 告 吳志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3號), 經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徐志明 被 告 辛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附民原告 吳銘志 附民被告 許珮珍 上列被告許珮珍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1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汪清華 被 告 林瑋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5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3號 附民原告 張成明 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律師 附民被告 鄭仁傑 上列被告鄭仁傑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1號) ,經原告張成明提起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
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 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的整體犯 罪情節,犯後態度,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刑罰應考量被告日後復歸社會可 能性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十、駁回上訴之理由(沒
。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 本案經檢察官蔡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第二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所示之刑度,容有 過輕之疑慮。 二、又原審認為本案犯罪事實一部分,並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規定之適用等情,然被告於 偵查中已自陳:不知道寧○○年紀,我覺得他應該17、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