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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有矛盾。合於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再審原告於前茲各次訴 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再審原告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 判決提起再審,揆諸前開說明,難謂合法。又再審原告所主張之事
顯有矛盾。合於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再審原告於前茲各次訴 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再審原告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 判決提起再審,揆諸前開說明,難謂合法。又再審原告所主張之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顯有矛盾,揆諸上開說明,其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顯有矛盾,揆諸上開說明,其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顯有矛盾,揆諸上開說明,其 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顯有矛盾,揆諸上開說明,其 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