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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王藝倩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77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丙○○ 上 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00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
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述略稱:伊因積欠銀 行鉅額債務,無力清償,已向鈞院提出破產之聲請,但鈞院 尚未裁定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乙○○ 、28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867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銥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90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子牟即郭子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055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