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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98號 繼 承 人 甲○○ 號11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99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07號 繼 承 人 乙○○ 8號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44年8 月25日出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24號 繼 承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40年12 月2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SAOF NO. Ug et, aym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
所示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所示。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 參酌。 參、法院之判斷: 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其他約定事 項、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利率變報表等件為憑,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57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賴羅金蔥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74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湘哲即中國企業社、乙○○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74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韶興交通有限公司、甲○○、乙○○、戊○ ○、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