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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34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74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民國 96年5 月30日判決在案,茲上訴人乙○○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男、民國36年10月28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新莊市○ ○街12號4 樓
第1項所示之新台幣7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4022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 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 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為此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
第1 項所示之擔保物,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 聲請人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3551號提存書提存後聲請對相對 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在案。現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 保物,爰依法聲請發還擔保物等語。 三、經查,
第 1 項所示之擔保物,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現假 扣押之本案已和解終結,且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物 ,是聲請人已無提供擔保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 第1 項第1 款聲請准予發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匯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300 元,應徵 第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42,83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中華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737號給付報酬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560號 債 權 人 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甲○○ 之1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