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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林曜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營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茲依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新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立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61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 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原 告 健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被 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文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6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11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96號 聲 明 人 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丙○○之繼承系統表 及戴貴川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弄1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