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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柒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貳萬零叁拾捌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零 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工程款請求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一二四號 原 告 國際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高文琦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賢敏 右當事人間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萬柒佰参拾元整。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捌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参佰参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肆佰玖拾貳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零肆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 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参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