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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龍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 十萬元,約定利息固定為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依照借款契約約定,被告應 於每月九日繳款,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若滯納一次即喪失分期
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新臺幣(下同)二百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一一一年一月九日止,利息依照郵匯 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五加四碼(一碼為○‧二五
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洪淑卿邀同被告丁○○為借款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一 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零貳萬元,約定期限至一0八年一月 三十日止,共分二四0期,每期一個月,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以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原 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被告麥奇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六О號 原 告 志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牌照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六一號 原 告 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
所示等語。被告則以系爭票 據係伊所簽發,但希望能分期清償等語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一萬零四百元之支票二紙,惟 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以遭票據交換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 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 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甲○○○○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君協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甲○○○○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