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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三項前段所示。 二、爭執之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屏東縣牡丹鄉石門國民小學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二日訂立小型集會風雨教室工程契約後,訴外人鄧鴻森及原告分別於同年五月十 六日及九月一日向被告承
所示金額。至聲請意旨所列因強制 執行程序而支出之執行費及測量費,核非訴訟費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結婚,不料被告甲○○嫌原告乙○ ○沒有自己的房子,竟於八十九年八月間無故離家,並返回越南,當時原告 還拿了美金二千多元予被告,且兩造亦未吵架,但原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五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姿儀 楊升元 張師誠 被 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九五號 原 告 泓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道 被 告 中龍科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九五號 原 告 泓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道 被 告 中龍科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五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五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資產表之目前價值,並提出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