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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 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陸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玖拾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上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肆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伍 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叁佰叁拾貳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伍 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叁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叁佰 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即週年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貳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