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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莉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即新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楊屹峰 訴訟代理人 廖文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五八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吳承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五九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財 訴訟代理人 張陳滿足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平 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貳拾壹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玖佰貳拾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所示。 (二)陳述略稱: 緣訴外人謝富州邀同被告及其他人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壹仟玖佰玖拾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九十 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О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台南縣歸仁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進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及丁○○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五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雿赫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依原告提出被告雿赫有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