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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六О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改名為王心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六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ОО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О一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О五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О五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一、被告應於原告返還支票五張如附表之同時償付原告新台幣十六萬五千元。 二、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八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面額超過新台幣玖拾萬貳仟 伍佰壹拾伍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 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交通部甲○○○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柏有為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游輝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所示。 二、陳述: (一)系爭車輛為被告華連公司所有,非原告所有,嗣因欠債遂由被告丙○○代表公 司賣給他人。並否認讓渡書為其所簽章。 (二)被告否認利用警察權強取系爭車輛,並否認原告受有一百二十萬元之損失。另